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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惟傑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詹惟傑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45,433元整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調解;
然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已有執行名義,此觀調解聲請狀所附本院95年司促字第23607號支付命令影本可明。
是相對人詹惟傑未依約履行,聲請人應持上開支付命令對相對人詹惟傑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再行調解之必要,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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