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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簡字第14號
原 告 李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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