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鴻
被 告 葉青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被告費用新臺幣(下同)35,68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預納提解費35,680元,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35,680元,逾期未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