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1119,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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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慧
被 告 張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8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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