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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1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王語湘
陳秀娟
王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1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尚欠金額│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
│ │自108年8月1日 │1.15% │自108年9月1日 │0.115%│
│ │起至109年2月24│ │起至109年2月24│ │
│ │日止 │ │日止 │ │
│25,629元├───────┼───┼───────┼───┤
│ │自109年2月25日│4.16% │自109年2月25日│0.416%│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9年2月29│ │
│ │ │ │日止 │ │
│ ├───────┼───┼───────┼───┤
│ │ │ │自109年3月1日 │0.832%│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自108年8月1日 │1.15% │自108年9月1日 │0.115%│
│ │起至109年2月24│ │起至109年2月24│ │
│ │日止 │ │日止 │ │
│25,713元├───────┼───┼───────┼───┤
│ │自109年2月25日│4.16% │自109年2月25日│0.416%│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9年2月29│ │
│ │ │ │日止 │ │
│ ├───────┼───┼───────┼───┤
│ │ │ │自109年3月1日 │0.832%│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自108年8月1日 │1.15% │自108年9月1日 │0.115%│
│ │起至109年2月24│ │起至109年2月24│ │
│ │日止 │ │日止 │ │
│25,713元├───────┼───┼───────┼───┤
│ │自109年2月25日│4.16% │自109年2月25日│0.416%│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9年2月29│ │
│ │ │ │日止 │ │
│ ├───────┼───┼───────┼───┤
│ │ │ │自109年3月1日 │0.832%│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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