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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戴振文
被 告 雍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依本院一0八年度司執字第六二0一三號移轉命令,於新臺幣肆萬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並執行費用參佰貳拾伍元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即債務人陳宇昌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 . . 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至訴外人即債務人陳宇昌離職或該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王昱平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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