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1295,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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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調車號000-0000車籍,亦查無行為人之相關年籍資料)。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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