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1322,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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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訴訟代理人 劉修梅
被 告 楊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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