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4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志弘
陳慧玉
被 告 全文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