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77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洪嘉烈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被 告 唐嘉浤(原名唐兆明)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