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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788號
原 告 蘇水泉
被 告 陳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勝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勝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其明知中古車之里程數為影響購買者購買意願及價格之重要交易因素,竟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某日,向運將計程車綜合賣場之訴外人郭景維以新臺幣(下同)75000元之價格購入車牌號碼000-00號(後於106年12月5日變更車牌號碼為TDH- 3177號)之營業小客車後,於106年12月初某日,指示不詳之人以不詳方式將上開車輛儀表顯示之里程數由原本約47萬6,000公里調降為27萬6,139公里後,再委請不知情之訴外人鐘宏亮於106年12月5日10時50分許前往臺北區監理所驗車,致不知情之檢驗員將上開車輛儀表顯示之里程數登載在其所職掌車輛檢驗紀錄表內。
嗣原告於同日下午經由訴外人王增秋之介紹,前往勝泰公司購買中古車,被告即故意向原告、王增秋隱瞞上開車輛之實際里程數為47萬6,000公里此一中古車買賣之重要交易資訊,致原告誤信上開車輛儀表顯示之里程數27萬6,139公里為真實因而陷於錯誤,而以105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車輛,被告因此詐得上開車輛之買賣價金。
嗣原告於交車後上網查詢上開車輛之歷次檢驗里程數後,發現該車於106年10月31日檢驗時之里程數已達47萬5,281公里,始知受騙。
因被告上開詐欺行為,致原告受有3萬元價差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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