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1825,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82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連瑞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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