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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嵩峯
訴訟代理人 曾永聰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訴訟代理人 張亞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承攬被告之電信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承攬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462,000 元,而系爭工程業於106 年6 月27日完工,且於106 年9 月26日通過驗收,詎被告尚餘尾款46,200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仍未付款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發票3 張、議價紀錄乙份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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