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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木順(即林順發之繼承人)
林順二(即林順發之繼承人)
林翠梅(即林順發之繼承人)
林翠花(即林順發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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