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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葉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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