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2080,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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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8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英之其他繼承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7月1日送達予原告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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