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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1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林正杰
訴訟代理人 林詩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4,715元及自其中32,338元民國10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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