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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2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長泰
謝明華
被 告 陳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話費共計新臺幣26,786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雙掛號回執、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帳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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