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31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圻安
被 告 楊欣儒
楊江翠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欣儒、楊江翠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被告楊欣儒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被告楊江翠綿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欣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伍佰陸拾元,由被告楊欣儒負擔肆佰肆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