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2324,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吳鴻星
被 告 張岑安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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