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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332號
原 告 蔡宗晏
嚴韓馨
被 告 黃柏翔即安柏婚禮藝術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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