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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2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訴訟代理人 黃彥仁
被 告 高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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