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52,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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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被 告 蘇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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