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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619號
原 告 葉萬利
被 告 余思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08 年4 月15日至109 年4 月14日止,被告應於每月15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 元,惟被告自108 年5 月15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迄至109 年1 月14日止,共積欠8 個月租金72,000元(計算式:9,000 元×8 =72,00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000元,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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