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689,2020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68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蘇雄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987元,及其中35,119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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