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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79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上
相對人 即
原 告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竟停止與否,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刑事偵查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90號),固刻在偵查中。
惟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自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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