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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807號
原 告 葉美岑
被 告 游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於庭後收到被告具狀因病開刀請假而再開辯論,被告如仍無法到庭,請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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