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855,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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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8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呂俊廷
被 告 黃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即新台幣參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張素華所有由蔡易杕駕駛之RAS-6759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2日13時許,於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與國際二街口,因被告駕駛之ATX-8821號自小客車行駛不慎,撞及系爭車輛致其受損,本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員警張柏鈞處理在案,原告前揭承保車輛送交修護,修復費用計32275元(含工資1440元、塗裝6156元、零件24679元),由原告依保險契約悉數理賠被保險人,而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並依法向債務人求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2條、第196條定有明文,故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2275元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答辯狀則辯以:被告於前揭時、地,於停等紅燈時,因疏忽未踩緊煞車導致車輛滑動肇事。

被告當時誠意和解,因系爭車輛為租賃車輛無法私下解決而報警處理。

被告誠意支付款項,但多次協商未果。

原告法務人員原要求9000元,但礙於被告經濟因素,希望分期給付,因原告拒絕仍無結果各等語。

四、經查:

(一)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應負肇事責任,為被告所不爭執,依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查系爭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係104年9月出廠,修復費用共計32275元(含工資1440元、塗裝6156元、零件24679元),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統一發票及估價單在卷足稽。

而本件汽車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

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本件汽車於104年9月出廠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08年8月12日止,已使用3年11月,其零件累積折舊額為205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為4103元。

至工資及烤漆部分共7596元則均得請求。

則原告之請求,在11699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二)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16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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