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宋嫚祥
相 對 人 胡世瀟
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2,830 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2,830 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