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調,50,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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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運才
相 對 人 彭峻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本院即無管轄權,而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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