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調,52,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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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許靖暄
相 對 人 蕭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原告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本件請求,而被告戶籍地係設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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