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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7號
原 告 林秀雀
被 告 玄玉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建簡字17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三樓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二樓房屋漏水修繕工程。
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三樓房屋,依附件(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19頁)所示工程項目一、1至6之修復方法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所有權人(下稱系爭2樓),被告係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所有權人(下稱系爭3樓)。
由於被告3樓曾進行房屋裝修事宜,致使原告2樓主臥室房間廁所天花板漏水及前陽台天花板漏水,已嚴重影響至油漆剝落、磁磚爆裂無法使用該空間,恐有影響房屋鋼筋結構安全之虞。
然被告屢經原告催告修繕,仍置之不理,造成原告嚴重困擾,原告與被告曾於民國108年07月23日於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但雙方對於漏水原因無共識、意見不一,故調解不成立。
之後原告多次尋找水電商及抓漏水的廠商,勘查漏水原因及反應其被告,但被告仍拖延無正面回應如何處理漏水事宜。
另為避免被告不服原告所找廠家之漏水鑑定,原告請求法院指派相關公會鑑定單位至原告及被告房屋鑑定漏水。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求為判決:(1)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內,就原告所有房屋(廁所∕前陽台)漏水部分施行修復行為。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71,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為漏水修復工程,至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民國(下同)110年7月29日我有處理漏水的問題,有解決些許的漏水問題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於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履勘,該房屋為5層RC建物之第2層,前陽台天花板有油漆剝落,浴室有天花板白華水漬,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
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油漆剝落、白華水
漬原因與修復方法及費用為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1、
陽台:取據設計施工慣例,陽台應設置地面排水孔,以宣
洩雨水。經現場勘驗所得研判,三樓之陽台地面排水孔,
其PVC管內部無破損,排洩正常未導致管壁漏水。
但該處落水頭與四周混凝土與裡層PVC管接頭則施工不良或長期水泥砂漿劣化,導致冷氣排水孔與外部雨水造成積水時,
由該處滲透沿著混凝土版孔隙,流至二樓天花頂板,造成
漏水。2、廁所:本棟建築物初期施工時,為解決無開窗
盥洗時熱氣排放之問題,於各戶之廁所天花板,施作抽風
排氣管,排氣套管與鋼筋施作重疊,加上鋼筋保護層不足
,於版結構體產生弱層斷面,照片9出現之明顯曲線白華
現象,該曲線為排氣管配置與三樓污水排水管之位置。三
樓地面排水經倒顏料水螂試並觀測24小時,未發現滲水現象,同時鑑定時壓水測試糞管,污水排水管亦無造成滲漏
現象,以上排除排水系統造成漏水原因。但觀測現場水晶
柱體持續滴水,水質檢測為PH值為9,鹼含量成分大於自來水潔淨用水,顯示水份與混凝土浸泡後再滲流滴下。鑑
定時滴水位置及鄰房臥室天花板濕滲位置互相比對,研判
應來自於三樓洗臉盆與淋浴間牆壁之熱水給水管,並接近
淋浴玻璃拉門處。根據以上漏水原因,說明漏水修復方法
為:1、陽台:甲、地面排水孔,針對套管周邊之水泥沙
漿,應輕鑿除,並以防水砂漿重新粉刷,注意洩水坡度,
勿令積水於套管周圍,以利排水。乙、粉刷時,將陽台地
面洩水坡度重新整平,並以倒水測試,確認積水能夠持穩
排洩至該整修後排水孔內。丙、陽台女兒牆角與地板磁磚
接縫處,施打防水性矽膠,以防止積水沿交接縫劣質混凝
土處,滲透至下方垂壁。丁、二樓天花板應施打高壓水泥
灌漿,並於拔除注射釘孔後,將原有PVC斑剝之天花板,重新油漆。戊、以上修復細項,可參閱本報告之附件七。
2、廁所:甲、斧底抽薪之道,應針對牆面壁體,進行拆
除並維修冷熱給水管。惟考量三樓甫完成馬桶之更換,且
裝潢磁磚壁體完整與衛浴設備近新,本會建議採用非破壞
性施工方法,作為修復方式。乙、三樓所有浴室內部,包
含牆面套管出口處、牆面垂直牆角處、牆面與地坪接縫、
馬桶底座四周圍一圈、給水冷熱管出口周邊等,全部以耐
水性矽膠(矽利康)全部施打。施打前應維持施工處乾燥
,並事先排風24小時降低廁所空氣濕度達20%以下,方能施工。以上抑制三樓廁所盥洗或使用時,產生之水分進入
結構體作丙、二樓浴廁之天花板與臥室冷氣送風機上方天
花牆角,先刨除既有之白華現象之PVC漆,並施打高壓水泥灌漿。除針對現有水晶體直接滴水處周邊外,並針對牆
角進行牆壁逆向高壓施打,並對於預埋排煙套管與污水排
水管路週邊,進行水瓶樓板之防水灌注。丁、完成上述注
射防水灌漿之後,拔除注射釘孔磨平,將原有天花板,重
新整平油漆。戊、以上修復細項,可參閱本報告之附件七
,此有該會110年7月27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23號函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又前揭系爭3樓之所有權人為被告,
此亦有原告所提該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被
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之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號3樓房屋,修復房屋至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廁所及前陽台不漏水為止;
及被告應自行修繕其所有新北市○○區○○街○○號三樓房屋,依
附件(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19頁)所示工程項目一、1至6之修復方法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並應給付原告之修復費用(原告房屋2樓部分)
在146,800元之範圍內為可採取,至逾此之費用請求,難認有據,委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漏水修繕工程。
②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依附件(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
報告書第19頁)所示工程項目一、1至6之修復方法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③被告應給付原告146,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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