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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香香雙博士大旅社
法定代理人 鄭艷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 年度板簡字第936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同法第284條規定參照。
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意旨均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患有肌無力症並需照顧父母,身體及精神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又聲請人民國107 年度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8 元、名下僅有1 台老車,父母醫療費用龐大,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固據提出民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狀況,可知聲請人於106 、107 年之給付總額分別為4,703 元、8 元,然聲請人名下尚有汽車1 輛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筆投資,財產總額為59,580元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聲請人要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者,又本件裁判費金額為3,200 元,尚非龐大,以聲請人所得、財產情形,難認聲請人有何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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