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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聲請人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國家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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