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蔡豐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布袋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