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1155,2020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155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李銘德

相對人 即
原 告 嫦慶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慧
原 告 陳炳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竟停止與否,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刑事訴訟調查審理,固屬實在。惟原告陳炳宏是否受脅迫、毆打,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自無停止之必要;

至誹謗、妨害書信秘密及侵占部分,則與本件無關,亦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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