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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2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唐若心
被 告 江品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給付金額「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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