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知新
被 告 李傳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民國100 年10月24日止,尚餘借款新臺幣(下同)364,037 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嗣中信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以公告方式登報公告週知,原告業已合法取得上開債權,被告依法自應負清償責任,而原告就上開債權,僅請求被告清償20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各乙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