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1708,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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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708號
原 告 王瑞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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