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1718,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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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蘇信修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林倪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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