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天麗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陳冠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霖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