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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 告 朱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至原告固主張兩造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稽之原告所提出被告與原告之前手即債權讓與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申請書並未見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主張本院為兩造約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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