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2245,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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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鳳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維榮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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