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輝煌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國璽
山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龎國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輝煌聯合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李瑞蘭間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