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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吳尚展
被 告 趙美和
黃威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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