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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79號
被 告 楚怡辰
本院受理原告陳嘉寧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前於109年12月28日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報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6房屋(不含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9年10月間之交易價值或鄰近相同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以便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若無交易價額,請自行委請鑑價機關進行鑑定,並將鑑定報告陳報本院,以便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若干及本案應適用之訴訟程序,若原告逾期未陳報,本院將代為指定鑑價機關進行鑑定,鑑定費用由原告先行墊付,若原告不願墊付,致訴訟無從進行,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墊支,被告若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件訴訟。」
,原告於109年12月30日收受上開函文,有送達證書1份為證,迄110年2月24日均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經本院於110年2月24日囑託大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於109年10月間之交易價值,經大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3月4日函復以:原告未能依限繳納鑑定費用,致無法辦理鑑定,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大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電話00000000)墊支原告應繳納之鑑定費用新台幣貳萬伍仟元,逾期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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