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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56號
原 告 劉麗卿
訴訟代理人 張佳鈴
被 告 張語扉(原名:張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已到期租金新臺幣(下同) 32,900元、懲罰性違約金46,300元;
水電費4,600元,有民事起訴狀乙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加計其他請求數額,本院參酌原告陳報系爭房屋於109年11月之交易價額為6,953,880元(68.81平方公尺=20.82坪,20.82坪×334,000元/坪=6,953,880元),加計已到期租金32,900元、懲罰性違約金46,300元;
水電費4,6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37,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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