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8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柏凱(原名黃 蒝)
住新北市○○區○○路○段0巷00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