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385,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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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85號
原 告 徐明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昱霖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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