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595,2021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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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9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光豈 住新北市三峽區建安77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皓宇間請求返還價金與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85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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